离婚时,“共同债务谁来还” 常成为争议焦点 —— 有的一方突然拿出巨额借条要求共同承担,有的则想把自己的个人债务算成共同债务,若处理不当,很可能替对方背债。

首先,“明确 3 个‘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区分个人与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标准的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是 “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的债务(如房贷、车贷、孩子学费、家庭生活费);二是 “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 的债务(如两人共同签的借款合同,或一方借钱后另一方口头、书面认可);三是 “婚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经营、共同利益” 的债务(如共同开公司的经营欠款、为投资共同房产的借款)。若债务是一方赌博、个人消费(如买奢侈品)、未经对方同意的个人投资所欠,则属于个人债务,无需共同承担。某女士离婚时,丈夫主张 “自己为个人炒股借的 10 万元是共同债务”,因不符合认定标准,法院判定为丈夫个人债务,女士无需偿还。
其次,“遵循‘协商优先,法院判决补充’的分割原则”。若确认是共同债务,优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可约定 “债务由一方全部承担,同时在财产分割时多补偿另一方”(如男方承担全部房贷,女方分得更多存款);或约定 “按比例承担”(如双方各承担 50%),但需注意,协商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若一方未按约定还款,债权人仍可向另一方追讨,另一方偿还后可向约定承担方追偿。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 “双方经济能力、债务用途” 判决:如一方无工作、无收入,可能判决有收入的一方多承担;若债务主要用于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可能判决抚养孩子的一方少承担。某夫妻因共同房贷分割协商不下,法院考虑到女方抚养孩子且收入较低,判决男方承担 60% 房贷,女方承担 40%。
最后,“留存‘债务相关证据’,避免后续纠纷”。无论协商还是诉讼,都需留存证据:共同债务需保留 “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用于家庭生活的消费凭证”(如房贷还款记录、孩子学费缴费单);个人债务需保留 “对方赌博、个人消费的证据”(如赌博转账记录、奢侈品购买发票)。若对方伪造共同债务,可申请法院调查 “借款资金流向”,证明资金未用于家庭生活。某男士离婚时,女方伪造 “为家庭装修借的 5 万元欠条”,男士提供 “装修期间自己已全额支付装修款的凭证”,法院认定欠条为伪造,女方需承担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