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债务追讨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债务人是已婚人士,债权人不确定该向债务人个人追讨,还是可以向其配偶追讨。这就需要明确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避免在追讨时找错对象,影响维权效率。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等,明确表示共同承担债务;二是夫妻一方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后,另一方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予以追认;三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购买住房、支付子女教育费用、承担家庭医疗费用等所负的债务;四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共同经营企业、投资项目等。
而以下几种情况通常属于个人债务:一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另一方未予以追认;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个人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四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所负的债务,且该担保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在债务追讨过程中,债权人要准确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债务性质确定追讨对象。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向夫妻双方追讨;若属于个人债务,则只能向债务人个人追讨。